商标代理人水平测试管理办法

2015-04-02 14:23 阅读(?)评论(0)

商标代理人水平测试管理办法

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商标代理人行为,增强商标代理人队伍的素质建设,加强行业自律,根据《中华商标协会章程》的有关规定,制定本办法。

第二条 中华商标协会(以下简称协会)商标代理分会(以下简称代理分会)会员单位中的商标代理人,报名参加商标代理人水平测试时,适用本办法。

第三条 商标代理人水平测试是协会举行的专业水平测试,由代理分会负责统一组织实施。

第四条 商标代理人水平测试每年举办1次,测试时间为一天。

第五条 商标代理人水平测试采取闭卷笔答方式进行。

第六条 商标代理人水平测试由代理分会行业准入委员会统一命题,命题范围以代理分会行业准入委员会制定并经协会批准的《商标代理人水平测试大纲》为准。

第七条 商标代理人水平测试科目及分数:

(一)商标法律知识200分;

(二)相关法律知识100分;

(三)诉讼知识 100分。(加试科目)

第八条 合格标准

第七条一、二两项总分达到180分以上(含180分)即为合格。第三项考试60分合格。

第九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人员,可以报名参加商标代理人水平测试。

(一)年满十八周岁,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;

(二)具有高等院校法学专科以上、其他专业专科以上学历或者同等学历;

(三)在商标代理机构从事商标代理业务1年以上。

第十条 报名参加商标代理人水平测试的,需按规定时间向代理分会报名。报名时应提交本人居民身份证、学历或者学位证书复印件以及近期一寸免冠照片4张,报名应交报名费,费用标准由协会确定。

第十一条 代理分会对报名人员提交的由所在商标代理机构加盖公章的《商标代理人水平测试报名表》审查合格后,为符合报名条件的人员统一制作准考证。

第十二条 协会根据报名情况,在全国范围内设立若干培训、测试地点。

第十三条 商标代理人水平测试阅卷等工作由代理分会行业准入委员会负责。

第十四条 商标代理人水平测试评分标准和阅卷成绩由代理分会确定后,报协会核准。

第十五条 代理分会在举行商标代理人水平测试3个月前发出通知,公布测试地点、时间等事项。

第十六条 参与商标代理人水平测试的出题、审题和组织管理的人员不得参加测试;出题、审题人员不得从事与商标代理人水平测试有关的授课、答疑、辅导等活动。

第十七条 关于商标代理人水平测试的报名、考场设置、试卷运送和保管、考试规则、监考、阅卷、成绩核查的具体考务规则另行制定并予以公布。

第十八条 成绩合格的,由本人持身份证、学历证书和准考证原件在规定时间内到代理分会领取由协会颁发的《商标代理人水平测试合格证书》。

第十九条《商标代理人水平测试合格证书》有效期为3年。期满后,依据持证人员每年参加协会举办培训的记录,换发证书。未满培训学时的,不予换发。换发后的证书有效期仍为3年。换发证书相关规定另行制定。

第二十条 持有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颁发《商标代理人资格证书》的人员,可直接向代理分会提出申请,免试领取《商标代理人水平测试合格证书》。

第二十一条 参加测试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其成绩无效,并且在2年内不得参加商标代理人水平测试:

(一)弄虚作假,以欺骗手段取得报名资格的;

(二)由他人顶替参加测试的;

(三)违反测试纪律的;

(四)有不良记录等违规行为的。

第二十二条 已持有《商标代理人水平测试合格证书》的人员,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不予换发证书:

(一)未满培训学时的;

(二)伪造或变造培训记录的;

(三)有违规行为的。

第二十三条 工作人员有违规行为的由协会依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。

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中华商标协会负责解释。

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。

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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